第三十一條(從事危險性工作之禁止)
雇用人不得令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或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以內或在生理期 間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雇用人不得令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或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以內或在生理期 間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