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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船員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修正

第八條(體格及健康檢查)
船員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船員服務手冊,始得在船上服務。
已在船上服務之船員,應接受定期健康檢查;經檢查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檢
查者,不得在船上服務。
前項船員健康檢查費用,由雇用人負擔。
船員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應由符合規定條件之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所
設置醫療單位為之;其檢查紀錄應予保存。
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應符合之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