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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船員法

中華民國一00年二月一日 修正

第六條(船員之資格)
  船員資格應符合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
  其修正案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船員訓練檢覈合格。
  前項船員訓練、檢覈、證書核發之申請、廢止、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