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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航業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修正

第十七條
  為發展國家整體經濟,有關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由
  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宜之船舶運送業,以合理價格及符
  合公開公平競爭原則,提供海運服務相關事宜。
  前項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之品名、適用之採購條件與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專責機構之認可、推薦之程序及管理等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