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強制引水對於左列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之: 一、軍艦。 二、公務船舶。 三、引水船。 四、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 五、渡輪。 六、遊艇。 七、其他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 前項第七款之核准辦法,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 未滿五百總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