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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行政規則名稱:遊艇申請航行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依據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非運送客貨之
    各類船舶申請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目的、計
    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前項申請案件,交
    通部應會商有關機關進行審查。」
二、航行港口:遊艇可航行之港口為兩岸開放直航之港口,本作業程序適
    用範圍為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直航申請。
三、遊艇申請航行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所需文件:
    (一)直航申請公文。
    (二)航行計畫書:應包含申請人、航行目的(如另有相關資料請檢
          附)、航行船舶(檢附船舶彩色照片)、航行時間、起迄港口
          及預定航行路線等詳細內容,及其他相關說明或文件。
    (三)乘員名單。
    (四)遊艇駕駛及助手名單/遊艇操作人員名單,並說明是否上岸。
    (五)相關適航證書(臺灣地區/大陸地區)
         (1)遊艇證書/遊艇檢驗證書
         (2)船舶國籍證書(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國籍證書
         (3)遊艇駕駛執照/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4)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
    (六)意外責任險或旅客傷害保險單。
    (七)大陸籍遊艇需檢附臺灣相關協會或船務代理委託書。
四、遊艇申請航行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審查流程:
    (一)航港局初審: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文
          件備齊則請各有關機關先行審查,第六款及第七款文件未齊全
          則請申請人補正;初審所需時間以三日為原則。
    (二)會商有關機關審查:初審確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申請文件齊
          全後,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
          靠泊港口縣市政府與管理單位及交通部等相關機關進行書面審
          查,並副知CIQS相關機關知悉;預計所需審查時間以七日為原
          則。
    (三)函復審查結果:綜整各機關審查意見後,函復申請人申請許可
          准駁或仍須補充之文件,並副知各審查機關及CIQS相關機關;
          所需時間以二日為原則。
五、遊艇可採批次辦理申請及審查:
    為因應同一艘遊艇經常性辦理直航申請之情形發生,考量遊艇短期內
    船舶基本資料變化之機率不高,為加速申請案審查作業程序,規劃以
    船、人分離審查原則辦理,遊艇可採批次方式辦理直航申請及審查,
    核發直航許可期限以相關證書效期為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許
    可期間應於欲航行前向航港局及港口管理單位提出航行及靠泊申請;
    人員則依內政部移民署之規定每次進行申請及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