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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制(訂)定

第七十條(遊艇經營用途之限制及入出境程序)
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但得從事非漁業
目的釣魚活動。
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出境者,於出海前填具相關船舶、航行及人員等資訊,
向出海港之海岸巡防機關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其相關表
格、程序由海岸巡防機關定之。
遊艇入出國境涉及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外國籍遊艇入境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申請,內政部應於申請後二十四小
時內為准駁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