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之一(訂定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之管理規則)
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計畫書、學員與教師資格、訓練課程 、設施與費用、證照費收取、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 管機關定之。 航政機關得派員督導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