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船員工作守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二、薪資、加班費、伙食費之基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津貼及獎金。 四、延長工作時間。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 十、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