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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航業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修正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指定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之客
  貨運送;其因此所生之營運損失,由政府補償之。
  前項補償之條件、範圍、方式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
  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