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應檢附聯營實施計畫書 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聯營許可之申請、變更、管理、廢止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應檢附聯營實施計畫書 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聯營許可之申請、變更、管理、廢止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