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航業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修正

第十五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應檢附聯營實施計畫書
  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聯營許可之申請、變更、管理、廢止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