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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航業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修正

第十四條
  船舶運送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為旅客投保傷
  害保險。
  前項傷害保險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並不受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
  一百零七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保險期間屆滿時,船舶運送業應予以續保。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保險契約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船舶運送業者應
  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退保;其投保方式、最
  低投保金額及保險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