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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船舶及小船逾期檢查罰鍰裁量基準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修正

第九十二條(罰則)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
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前段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第九十五條(遊艇未依規定申請特別檢查丈量等之處罰)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
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八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
    而航行。
二、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
    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二項或第
    八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