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高速船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制(訂)定
水翼船、氣墊船及其他高速、特種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 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構造、裝 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 或繳銷、檢查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