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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航海人員測驗命題及題庫管理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四十五條
航海人員測驗應測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各應測科目之測驗細目表、試題題型及題目數量,由航政機關另定之。
第四十八條
航政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航海人員測驗之科目、梯次、參測須
知及報名書表等事項。
航政機關應建立參加航海人員測驗人員之各項文件,包含報名資料、資格
審查、測驗成績及其他有關文件,自測驗之日起保存至少五年。
航海人員測驗之成績經審查合格後,由航政機關發給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
明文件。
航海人員測驗所需經費,由航政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參測人員應繳交
報名費,通過測驗者,並應繳交測驗合格證明文件費。
前項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費用:一等船副及一等管輪,每名新臺幣一千一百元。二等船副
    及二等管輪,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測驗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換發及補發費用: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航海人員測驗得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大專校院
辦理,其作業計畫經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