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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客運固定航線營運補貼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並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 制(訂)定

第四條
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定期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
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航行。
大陸地區之船舶運送業應委託在臺灣地區船務代理業,申請前項許可。
第一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