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申請外籍郵輪來臺靠泊非國際商港作業程序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制(訂)定
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者外,不得在中華民國 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