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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航港局委託船員訓練專業機構代辦新購或更新船員專業訓練設備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船員法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制(訂)定

第十條
航政機關為培養海運技術人才,提高船員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應設
立船員職業訓練中心或輔導設立相關專業機構,並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
機構,辦理船員之職前及在職進修之訓練。
前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由航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支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