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航行船舶及任何人之禁止行為)
航行船舶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繫泊於航路標識。但經航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前條公告之航道規定航行。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破壞、移轉、攀登或遮蔽航路標識。 二、變更航路標識之性質。 三、使用易於淆亂航路標識之燈光或警號。 四、占用流失之航路標識。 五、其他影響航路標識功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