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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航港局海事中心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修正

伍、通報聯繫作業:
一、為掌握緊急應變時效,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於獲悉所轄發生或有發生災
    害之虞時,應迅速查證及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確認災害類別、規
    模及通報層級,依前條規定陳(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二、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時,依以下程序進行通報:
    (一)電話或簡訊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通報:
          1.本部所屬各機關於獲悉所轄發生或有發生乙級以上災害之虞
            時,應立即電話或簡訊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通報本部業務主
            管單位(如無法通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時,得循本部複式通
            報輔助窗口協助通報)。
          2.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查證審核通報內容
            、規模及層級之正確性無誤後,依權責採取處理、搶救、應
            變及善後等必要之措施作為,並通知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簽
            報部、次長、主任秘書;並視災情規模、層級需要,將災情
            及應變措施陳(通)報行政院(包含行政院發言人、行政院
            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等)。
          3.本部得視需要建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之災害緊急通報群組,
            並請所屬各機關及相關業務司指派特定人員加入該群組,以
            加速災防訊息傳遞。
    (二)傳真通報:
          1.除電話或簡訊通報外,各機關應於 1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傳送
            「交通部(部屬機關全銜)災害通報單」(如附件 2)至本
            部業務主管單位及複式通報輔助窗口。
          2.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應視災情規模、層級需要,將災情及應變
            措施以「交通部災害通報單」(如附件 3)傳真陳(通)報
            行政院(包含行政院發言人、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等
            )。
          3.前項若於非上班時間,本部業務主管人員無法進行傳真通報
            作業,得請本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以本人之名義,迅速將
            災情及應變措施,以「交通部災害通報單」(如附件 3)傳
            真陳(通)報行政院(包含行政院發言人、行政院災害防救
            辦公室主任等)。
    (三)本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複式通報本部業
          務主管單位處理。
    (四)部屬機關現行災害通報作業規定,如為爭取時效,就應陳(通
          )報行政院之災害由部屬機關逕行陳(通)報行政院者,從其
          規定;然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仍應儘速完成相關陳(通)報。
    (五)後續通報:應變小組未成立前,如有重大災情應視處理狀況隨
          時通報或應上級需要通報外,原則上每隔 4小時傳送通報 1次
          ,俾利及時掌握災情因應。
三、網路通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配合天然災害(風、水、震災及輻射災
    害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應依規定至「災情網
    路填報系統」填報(網址: http://www.motc.gov.tw/disaster)。
四、本部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複式通報輔助窗口詳附件 4。
五、本部業務主管災害緊急通報處理流程圖(乙級以上災害)如附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