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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航業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修正

第四十八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最低資本額或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設立分公司
  經營業務之營運資金、設備基準、經營項目、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
  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