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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商港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定自101年3月1日施行 修正

第十二條
  為促進國際商港建設及發展,航港局應就入港船舶依其總噸位、離境之
  上下客船旅客依其人數及裝卸之貨物依其計費噸量計算,收取商港服務
  費,全部用於國際商港建設。
  前項商港服務費之費率及收取、保管、運用辦法,由航港局擬訂,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
  商港服務費應繳交航港建設基金。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向不特定之商
  港設施使用人收取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上限,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