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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商港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廢止

第三十六條
  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交通部得設立海難救護機構,其
  下並得設任務管制中心;其編組、任務管制中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設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有關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得經交通部許可,設立海難救護機構;其應具備之
  條件、設備、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