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交通部得設立海難救護機構,其 下並得設任務管制中心;其編組、任務管制中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設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有關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得經交通部許可,設立海難救護機構;其應具備之 條件、設備、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