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商港管理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登臨船 舶施行檢查,並查驗其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 止污染證書。
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商港管理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登臨船 舶施行檢查,並查驗其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 止污染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