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金融分支機構之設立)
金融機構得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管理外匯條例及中央銀行 法之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於自由港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並經 中央銀行核准指定辦理外匯業務。
金融機構得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管理外匯條例及中央銀行 法之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於自由港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並經 中央銀行核准指定辦理外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