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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修正

第三十六條(入出港區人員與車輛貨物之管制)
自由港區內,除管理人員、警衛人員、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值勤員工、進入
自由港區之商務人士及有正當事由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同意者外,不得在
區內居住。
自由港區內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發
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其他人員應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臨時入出
許可證或通行證,憑以入出自由港區。
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車輛及物品,應憑相關許可放行文件循管理機關指
定之地點入出,並接受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前三項所定人員及車輛申請入出與居住許可之資格、申請程序、檢附之文
件、許可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