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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貨車進出花蓮港超載稽查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六日 制(訂)定

第二十四條
  在港區作業者,不得有左列妨害港區安全之行為:
  一、私自登船、登艦。
  二、超出許可營業工作範圍。
  三、妨害港區秩序。
  四、私自頂讓或轉借營業許可證、服務證。
  五、竊盜、偷渡或走私。
  六、買賣或收受外幣。
  七、收受、私藏、購買、代銷或私運違禁品、管制物品、廢品、或超額
      搬運物品。
  八、僱用未經許可從業人員。
  九、受處分停業期間,進入港區繼續營業。
  十、船舶未停泊指定船席前而擅自登船登艦。
  十一、作業污染港區或造成髒亂。
  十二、其他有妨害港區安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