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為維護自由港區與周邊之環境及公共設施之安全,及 辦理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掌理事項,得向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 以外之事業收取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定之。 海關對於進出自由港區之運輸工具及貨物,應依關稅法第一百零一條規 定徵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