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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商港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定自101年3月1日施行 修正

第十條
  國際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除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
  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等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由
  政府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維護外,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自
  營,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
  商港設施得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者,其甄
  選事業機構之程序、租金基準、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