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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基隆港船舶帶解纜作業暨管理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修正

第十一條
  港區內停泊非作業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將聯絡地址向停泊港之商
  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登記,依指定之船席停泊,並加強
  安全措施。
  船舶超過核准之滯港期限,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指
  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其移
  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