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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制定依據名稱:商港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定自101年3月1日施行 修正

第三十六條
  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
  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
  民眾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