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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海運客運營運與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客運固定航線營運補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並自107年8月15日生效 制(訂)定

八、督導及補貼成效考核:
  (一)經離島縣政府徵求之受補貼業者,其客船依工作計畫書執行過程
        中如受行政處分,離島縣政府應令其改善,如情節重大或令其改
        善而未能改善者,本局得中止該工作計畫書之執行,離島縣政府
        得依需要再徵求其他業者經營,並將修正之工作計畫書函送本局
        審核。
  (二)受補貼離島縣政府應每年併同第六點第一款補貼款之申請,提報
        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支用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局考核
        成效。
  (三)為瞭解受補貼離島縣政府執行之成效,本局得於受補貼期間派員
        或由審查小組前往輔導訪視,受補貼離島縣政府及業者應配合提
        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四)受補貼離島縣政府之執行成效,為以後年度核定政府補貼比率及
        額度之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