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航港局審查及管理港區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訓練單位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制(訂)定

第二十九條之二
港區危險物品裝卸、存放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設置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
責人員,其名單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或人員異動時儘速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
關備查。
前項專責人員須經航港局、指定機關或航港局所委託之機關(構)、學校
或民間團體訓練合格,取得結業證書;其受訓級別、人數、訓練時數及訓
練課程之規範,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