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條
外籍航空器,非經交通部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越或降落。 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之外籍航空器之各項人員、設備 及其有關文件。 第一項外籍航空器之飛入、飛出與飛越中華民國境內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