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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第七十八條
  外籍航空器,非經交通部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越或降落。
  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之外籍航空器之各項人員、設備
  及其有關文件。
  第一項外籍航空器之飛入、飛出與飛越中華民國境內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