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十九人以下之飛機或直昇機 提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 普通航空業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 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航空器之購買、附條件買 賣、租用、機齡限制、飛航申請、證照費收取、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