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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修正

第九條之一(持續適航之適航維護管理規定)
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
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
前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
、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