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飛航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 航之管制,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 前項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儀器飛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民航 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