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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廢止

第二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與政策之擬訂事項。
  二、國際民航規劃、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與推動
      事項。
  三、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及航空器之登記管理事項。
  四、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與督導、航空器失事之調查及航
      空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事項。
  五、航空通訊、氣象及飛航管制之規劃、督導與查核事項。
  六、民航場站及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事項。
  七、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施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民航設施器材之籌補、供應、管理及航空器與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
      核事項。
  九、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與推動及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與
      管理事項。
  十、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
      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驗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民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