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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修正

第七十二條之一(申辦航空貨物集散站之營業項目、許可等事項之規則)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
經營業務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
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
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