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第五十五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
  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
  、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
  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
  法,由交通部定之。
  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居
  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
  。其補貼標準依機場條件劃分如下:
  一、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補貼百分之二十。
  二、連江縣南竿及北竿機場補貼百分之三十。
  三、澎湖縣七美及望安機場、臺東縣蘭嶼及綠島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
      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
      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
      第三項票價補貼辦法及前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