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廢止
損害之發生,由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故意或過失所致者,航空器所有人 、承租人或借用人,對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