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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第五十八條之一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擬具聯營實施計畫書,並檢附有關文件
  ,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實施聯營;交通部許可聯營時,
  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民用航空運輸業不依核定之計畫實施聯營、或核准聯營事由消滅或聯營
  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民航發展者,交通部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
  命令停止或改正聯營行為。
  第一項之聯營如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者,應先經行政院公
  平交易委員會之許可;其聯營許可審查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