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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修正

第九十九條之一(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之設立及指導手冊內容)
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應先經民航局許可,並
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且其活動指導手冊經報請民航局核定後,
始得從事活動。
前項活動指導手冊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二、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三、活動場地之需求規劃、協調及申請。
四、活動空域之範圍、限制、遵守、空域安全及管理。
五、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活動團體之設立許可、廢止之條件與程序、活動指導手冊之擬訂、超輕型
載具之引進、註冊、檢驗、給證、換(補)證、設計分類、限制、審查程
序、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換(補)證、操作與飛航限制、活動場地
之申請、比賽之申請、收費基準、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超輕
型載具之設計、製造、試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超輕型載具之設計、製造標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之標準,適於
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