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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國營航空站四週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捨補償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第三十四條
  佔有人應防止其牲畜、飛鴿及鳥類侵入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區域
  。對已侵入之牲畜、飛鴿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航空站、飛行
  場或助航設備之經營人、管理人予以捕殺或驅離之;其有侵入之虞者,
  並得在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
  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
  安全之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訂一定距離範圍,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於公告前
  ,在該一定距離範圍內已存在之鴿捨,其在公告所定期間內拆遷者,由
  航空站或飛行場經營人給予補償,屆期不遷移或擅自再設者,由航空站
  、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拆除,不予補償;必要
  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前項所訂鴿捨拆遷補償之申請、現場勘查、鑑價、補償金之發放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施放之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由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
  空警察局取締之;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