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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修正

第三十三條之一(障礙燈、標誌之裝置)
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超過一定高度者,物主應裝置障礙燈、標誌,並保持正
常使用狀況;低於一定高度而經民航局評估有影響飛航安全者,亦同。
前項一定高度、設置障礙燈、標誌及影響飛航安全評估等事項之標準,由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