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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修正

第四十三條之二(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禁止使用)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
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