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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制(訂)定

第二十七條之一(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經檢定或認可)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所使用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
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或認可;檢定合格者,發給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證
書。
前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檢定業務,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
或個人辦理。
前二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性能基準、檢定分類與程序、證照費收取、作
業管理、認可、檢定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