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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除第99條之9至第99條之19及第118條之1至第118條之3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九十九條之十八(遙控無人機管理相關業務委託辦理及辦法之訂定)
遙控無人機之註冊、檢驗、認可及操作人員測驗等業務,民航局得委託機
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