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氣象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修正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得就其設置之觀測站,向中央氣象局申請認可 為專用觀測站。 前項專用觀測站認可之資格、條件、類別、觀測項目、觀測處所、儀器 、觀測時間、觀測資料報備、輔導、訓練、申請程序、變更或廢止及其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