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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氣象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修正

第十七條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
  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
  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
  交通部定之。